2011年2月18日广东省委、省政府批复《深汕(尾)特别合作区基本框架方案》,正式设立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2011年5月21日,广东省委、省政府将“中共深汕特别合作区工作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牌子授予深圳、汕尾两市,合作区正式运作。
合作区位于广东省东南部,地处珠三角平原和潮汕平原之间,西、北部与惠州市惠东县接壤,东与汕尾市海丰县相连,南临红海湾,是粤东通往珠三角地区的桥头堡。合作区规划范围包括汕尾市海丰县鹅埠、小漠、鲘门、赤石四镇,总面积468.3平方公里,包括农用地407.52平方公里,未利用地13.55平方公里,建设用地47.23平方公里。其中,可建设用地145平方公里,海岸线长42.5公里,区内常住人口为7.65万人。
合作区党工委、管委会为省委、省政府派出机构,享有地级市一级管理权限,委托深圳、汕尾两市管理,深圳市主导经济管理和建设,汕尾市负责征地拆迁和社会事务。合作区党工委、管委会下设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局(纪工委机关、监察审计局)、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经济贸易和科技局(投资促进局)、财政局、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农林水务和环境保护局(海洋局)、社会事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价局)等9个部门,合作区单独设立国税、地税、公安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