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水平”,其中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拥有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这里的制度体系,是指由各种法律法规、规章条文、政策举措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一、为何要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
市场是商品交易的场所,其本质是经济主体比较和交换劳动的地方。在社会分工中,经济主体通过个别劳动生产出商品,这种商品必须在市场中销售出去,才意味着其个别劳动得到社会承认,进而成为社会劳动。与此同时,商品的使用价值才能让渡出去,价值才能回到经济主体手中。在这个过程中,从事不同劳动的经济主体才能获得作为一般等价物的价值,进而获得自身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如果整个社会普遍采用市场交易的方式来比较和交换劳动,我们就把这种经济形态称之为“市场经济”。
因此,在这种市场经济中,为了让商品交易活动顺利进行,让市场真正发挥资源配置的功能,就必须设计一系列市场规则,也即制订各种法律法规、规章条文和政策举措。通过这些制度安排,使得市场能够顺畅地识别、评价和衡量个别劳动,有效地筛选出合格的个别劳动,推动其转化为社会劳动,实现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转化,那么,这就是一个高效的市场。因此,这也就提出了构建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必要性。之所以将这里的市场经济制度总和称之为“体系”,是因为,在一个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内部,其制度也是分层次、分类别的,包括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重要制度等。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已初步建立起一个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实现了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奇迹。但是,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经济要实现行稳致远,绝不是依靠零散分裂的政策举措、各自为政的地方做法就能解决问题的。这迫切需要加强有助于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顶层设计,推动各层次、各维度、各方面制度的深度融合和协调配合,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实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思路。
二、不断健全市场经济基础制度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健全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经营主体的平等地位,保障市场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
一是要以更为完善的制度规则畅通国内大市场,打破由地方保护主义引致的不正当竞争。首先是完善流通体制,加快发展物联网,健全一体衔接的流通规则和标准,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其次,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再次,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招标投标和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项目全流程公开管理。最后,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健全国家标准体系,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
二是要完善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潜力充分释放。首先,完善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要素价格机制,防止政府对价格形成的不当干预。其次,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完善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基础制度,培育全国一体化技术和数据市场。再次,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最后,推进水、能源、交通等领域价格改革,优化居民阶梯水价、电价、气价制度,完善成品油定价机制。深化能源管理体制改革,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优化油气管网运行调度机制。
三是要以制度规则加强经济主体在市场进入、存续和退出等不同环节的权利保障。在市场进入环节,要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深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依法按期认缴。在经营存续环节,要完善产权制度,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对侵犯各种不同经济主体的合法产权和合法利益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调整退出环节,要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
三、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从具体的经济现实来看,并不存在那种纯粹的、抽象的“市场经济一般”。任何一种市场经济都是在特定的社会制度背景下运行的,不同的社会制度属性赋予了各自经济体系的特殊性。其中,社会基本经济制度是决定市场经济属性最重要的制度类型。也正是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差异性,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存在本质差别,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超越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进而成为“高水平”经济体系、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了现实逻辑。一方面,在商品市场,公有制主体在市场中比较和交换劳动的目的,与私有制主体有很大差异;另一方面,在要素市场特别是劳动力市场,公有制经济和国有企业雇佣劳动开展生产的目的,与私有制经济和民营企业雇佣劳动开展生产的目的,也有很大差别。因此,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厘清这种市场经济体制背后的社会制度特殊性,在认识这种特殊性的前提下推动其高水平发展。在实践中,就提出了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
在党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重要决议中,已经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进行了明确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也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
因此,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定不移地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四、持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各项体制机制
近年来,世界经济增长动力明显不足,中国市场经济经过长期发展,也面临着消费需求不振、投资回报率下滑等问题,这与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的要求是不相符合的。因此,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还必须在科技、教育、人才、产业、区域、城乡、对外开放等方面制订和实施各类制度,实现市场经济各主体、各领域和各层面的协同发展。这就提出了持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项体制机制的任务。
一是完善支持全面创新的体制机制,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制度创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必须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健全新型举国体制,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由科技创新催生的新质生产力,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出新产业、新业态和新动能,着力于从供给端提振消费需求。为此,要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将教育—科技—人才统筹起来进行制度设计,畅通人才培养、原创研发、成果转化、市场应用这一完整流程。
二是完善推动产业升级的体制机制,因地制宜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以国家标准提升引领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支持企业用数智技术、绿色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强化环保、安全等制度约束。产能过剩、市场饱和、消费需求不足是困扰成熟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问题,为此,要制订一整套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过剩产业降损提效的系统举措,着力推动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围绕推动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优化组合和更新跃升制定产业政策,塑造新型生产关系,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动能,发展以高技术、高效能、高质量为特征的生产力。
三是完善促进区域协调的体制机制,构建优势互补的区域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体系。以分类施策、协调统一为目标,建设区域分工合作的统一大市场,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更为强健的供应链保障和更为稳定的消费需求体量。一方面,从整体来看,要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体系,强化国土空间优化发展保障机制。完善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构建跨行政区合作发展新机制,深化东中西部产业协作。同时,由于城乡是一个特定的区域范畴,要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另一方面,从各区域来看,健全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中部地区加快崛起、东部地区加快推进现代化的制度和政策体系。推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更好发挥高质量发展动力源作用,优化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机制。
四是完善扩大对外开放的体制机制,以制度化对外开放拓展市场空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所谓制度化开放,就是要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在此基础上,深化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
(作者为教育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